男子取大额现金,在银行门口遭抢劫!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袖手旁观
一笔170万元的大额取现,本是一次常规的金融交易,却在银行门口演变成一场改变人生的劫难。当储户与持枪歹徒奋力缠斗近二十分钟时,本应提供安全保障的银行工作人员与保安却选择袖手旁观,这起发生在河南郑州的事件,不仅让当事人付出了左眼失明的沉重代价,更引发了全社会对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深度拷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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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2025年12月2日的报道称,2024年7月2日,倪先生按照提前预约的流程,在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顺利支取了170万元现金,沉甸甸的现金被装入行李箱中。当他走出银行大门仅几米远,即将抵达停放的车辆时,一场蓄谋已久的抢劫突然发生。早已在附近蹲守多日的歹徒王某某,手持自制枪支猛然冲出,直扑倪先生手中的行李箱。突如其来的袭击让倪先生猝不及防,头面部瞬间受伤,但他并未放弃抵抗,与歹徒展开了激烈的撕扯与缠斗。
近二十分钟的时间里,街头的扭打与呼救声持续不断。令人心寒的是,这场发生在银行门口的恶性事件,被银行内的工作人员与保安尽收眼底,却无人上前制止,甚至没有及时拨打报警电话。最终,还是一位在银行内办理业务的路人挺身而出,拨通了报警电话。歹徒在缠斗中因慌乱摔倒,倪先生趁机将其扑压在地,但最终仍被对方挣脱,歹徒骑上预先准备的摩托车逃离现场。事后,孤立无援的倪先生坐在银行门口的台阶上,直到路人再次拨打急救电话,才被送往医院救治。
经专业鉴定,倪先生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,左眼视力损害被评为八级伤残,这意味着他永远失去了一只眼睛的视力。而另一边,警方迅速展开侦查,于事发当日将歹徒王某某抓获归案。经查,王某某因生意失败与期货投资亏损,无力偿还债务,遂产生抢劫银行取款人的歹念,并专门选择离家较远的银行网点多次蹲点,最终将目标锁定在支取大额现金的倪先生身上。2025年2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王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,缓期执行,其当庭承认了全部罪行且未提出上诉。倪先生提出的38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,最终仅获判7.3万余元。
事件的焦点很快从歹徒的量刑转移到银行的责任认定上。倪先生认为,自己提前预约大额取现,银行完全知晓其携带巨额现金离开的情况,理应承担起客户上车落锁前的安全保障义务。而在事件发生过程中,银行工作人员与保安的冷漠旁观,无疑加剧了其人身伤害的程度。然而,当倪先生试图与涉事银行沟通追责时,对方仅通过一位领导进行了推诿,之后便再无回应。记者致电涉事支行及郑州当地相关领导,均未获得正面答复。更令人意外的是,农业银行客服热线明确表示,总行对于支取超百万现金的储户是否提供安保服务并无明确指引,具体需结合网点人手与安保情况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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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起事件在社交媒体发酵后,网友们展开了理性而深入的讨论。有网友从法律角度分析:“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银行等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银行门口属于其可控制范围,且储户刚支取大额现金,银行的旁观行为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理应承担相应责任。”也有网友结合行业惯例提出疑问:“不少银行对大额取现客户会提供护送服务,尤其是百万级别的现金支取,银行既未提醒风险,也未采取防护措施,这种服务缺位实在说不过去。”
还有网友关注到制度层面的漏洞:“取消5万元取现登记的新规刚出台,意在提升金融服务便利性,但这不能成为银行放松安全保障的理由。大额取现的风险防控与便民服务理应并行不悖。”部分网友也表达了客观看法:“要求普通工作人员与持枪歹徒对抗确实不现实,但及时报警、提供防护工具等基本应对措施还是应该做到的,全程观望显然超出了合理边界。”另有网友分享了类似经历:“之前取50万现金时,银行主动询问是否需要联系警方护送,对比之下更能看出服务差异,安全保障不该是选择性提供的。”
从法律层面来看,一律师的观点具有代表性:银行作为经营场所,对场所内及周边一定范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未尽到义务造成储户损害的,具有一定过错,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而回顾过往案例,也曾有储户在银行内现金被抢,因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的先例。目前,当地银保监局已介入协调此事,但尚未给出最终结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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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起事件暴露的不仅是单一银行的服务缺位,更是整个行业在大额取现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空白。银行不能将安保责任完全推给储户,也不应以“无明确规定”为由逃避义务。对于储户而言,大额取现应主动评估风险,可申请银行护送或联系警方协助,避免单独行动。最终,安全保障的完善需要制度的明确规范、银行的主动担当与储户的风险意识形成合力。希望这起事件能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,让大额取现不再伴随着安全隐患,让储户的信任不再被冷漠消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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