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被他人殴打,住院85天,法院判男子“小伤大养”,男子懵了
在人身损害相关的纠纷处理中,合理维权本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,可现实里总有部分当事人试图借助延长住院、过度诊疗等方式抬高赔偿金额,这种“小伤大养”的做法,既浪费公共医疗资源,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。新疆巩留县人民法院在2026年2月12日办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,就对这类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司法态度,用清晰的判决划定了维权的边界,也给所有面临类似纠纷的普通人提了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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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2026年2月26日的报道称,2025年1月2日,巩留县城区内的某居民小区里,田某与努某因为债务问题发生正面争执,田某上门向努某催讨欠款,双方言语冲突不断升级,情绪失控的努某挥拳打向田某面部,造成田某眼部、鼻部、嘴部等多处部位受伤。辖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介入处置,经专业机构鉴定,田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,依据治安管理相关法规,实施殴打行为的努某,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、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,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。
伤情稳定后,田某进入巩留县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,这段住院经历持续了85天,期间累计产生医疗费用一万余元。事发后,田某与努某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,却始终无法就赔偿金额、赔偿项目达成一致,矛盾未能通过私下调解化解。2025年11月10日,田某正式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努某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,总金额达到11.4万余元。
为了厘清案件事实、精准界定合理损失,承办法官并未单纯依据原告提交的病历与票据定案,而是专程前往田某接受治疗的医院,调取完整诊疗档案并与主治医生、护理人员逐一核实情况。经过细致核查确认,田某在2025年1月底时,因殴打导致的外伤已经完成全部针对性治疗,身体状况基本恢复,可他始终以头疼、视力下降等理由拒绝出院。医院方面多次告知其伤情已痊愈、符合出院标准,反复劝导其办理手续,均未得到配合,在劝导无果的情况下,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,于2025年3月28日为田某办理了强制出院。
这起案件的完整细节在网络上传播后,迅速引发网友的广泛讨论,理性的声音占据主流,不同视角的观点也让事件的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被更多人看见。有长期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从业者表示,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是填平实际损失,受害人只能主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合理开销,法律从不支持超出治疗必要的诉求,本案中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拒不出院,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自行扩大损失,由本人承担完全符合法律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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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普通网友留言评价,打人者动手伤人违法该罚,该承担的赔偿一分都不能少,但受害人也不能借着受伤的由头过度占用医疗资源,医院床位是有限的公共资源,长期“挂床”会耽误其他急需治疗的患者,这种行为既不理性也不道德。一位基层医护人员结合工作经历评论,日常诊疗中经常遇到伤情痊愈却赖床不出院的患者,这类行为加重医护工作负担,也造成医疗资源的无端浪费,法院的判决能有效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。还有网友认为,这份判决没有偏袒任何一方,既让侵权者为违法行为买单,也否决了不诚信的索赔诉求,精准守住了公平底线,对规范民间纠纷处理有很强的示范作用。
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,努某的殴打行为是引发损害的直接原因,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,但田某作为受害人,依法负有防止损失不当扩大的义务,不能随意放任损失增加。结合医院出具的诊疗证明与法官核查的事实,法院最终认定,田某的合理住院治疗期限为2025年1月2日至1月31日,共计30天,超出该期限的55天住院,属于“小伤大养”,是个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扩大,对应的医疗费、误工费等相关主张,均由田某自行承担。依据这一认定,法院作出最终判决,努某向田某支付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9595.55元,驳回田某提出的其余不合理赔偿请求。
案件办结后,承办法官专门作出公众提示,遭遇人身损害后,受害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规范治疗,在转院、用药、留院观察、办理出院等所有环节严格遵从医嘱,同时妥善保管好病历、检查报告、收费票据等全部凭证,为后续维权留存完整依据。切莫抱有侥幸心理,试图通过“小伤大养”“挂床住院”等方式骗取额外赔偿,这类行为既违背诚信原则,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,最终只会白白耗费时间与精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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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权的前提是守规合法,任何突破合理边界的诉求都难以获得法律认可。本案既惩戒了暴力伤人的违法行为,也否定了恶意扩大损失的不诚信行为,清晰传递出司法维护公平与诚信的态度。普通人在处理矛盾纠纷时,应当恪守法律与公序良俗,理性主张自身权益,共同珍惜医疗资源,维护有序的社会生活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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